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129号
原告:李发得,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百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恒昌花园秋月苑5栋4**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发得与被告金昌百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发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发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