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272号
申请人:安徽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WP6N4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仝升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明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9740374,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艺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明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3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