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4306号
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20栋209、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8L4G8Y
法定代表人:蒋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吴敏,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黔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RY602。
法定代表人:朱仁江。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黔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铭尚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顺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峻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