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13651号
申请人南京鑫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纬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苏0115民初13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纬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南京鑫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纬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贺
书记员 潘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