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12293号
原告: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徐佳,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未来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张贤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林泉,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美公司)与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告锦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林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门窗定作款900804.88元,并支付违约金90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曾用名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丰盛句容原生园一期项目所需与被告签订《赤山湖原生园粮仓及小学铝合金门窗制作采购安装合同》,2018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双方再次签订《原生园一期项目(入口区咖啡馆厕所及中草药故事馆等)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定作铝合金门窗及安装。后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结欠的门窗款900804.88元,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未付工程款10%的违约金。为维护卓美公司的自身权益,特具状起诉。
锦禾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的往来金额并没有最终审计,锦禾公司不认可卓美公司定作款的主张金额。2.锦禾公司的母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锦禾公司要求卓美公司申报债权,但卓美公司并未申报。3.基于目前锦禾公司母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现在不适合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作为发包方,卓美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赤山湖原生园粮仓及小学铝合金门窗制作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将赤山湖原生园粮仓1#、2#、3#、4#、5#、6#、商铺、厕所、配电房及小学A幢、B幢、C幢、D幢、E幢铝合金门窗制作采购安装工程发包给卓美公司,合同总价为793000元,在窗框开始安装付合同总额30%;窗扇开始安装付合同总额40%;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方,且满足档案归档要求支付至合同结算审计价95%;留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至质保期满二年,无任何质量及遗留问题后支付。合同还约定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如中途单方撤销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全额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总值1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还包括载明安装面积、数量、单价、金额、安装位置等数据的报价表、安装节点图、安全管理协议。
2018年7月5日,丰盛公司与卓美公司签订《赤山湖粮仓及小学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丰盛公司向卓美公司增加价值为1481113.62元的工程量,约定除特别约定条款外其他条款同原合同一致,并制作单位工程量清单汇总表详细载明了增加的项目名称及对应的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信息。
锦禾公司与卓美公司签订《丰盛句容原生园一期项目(入口区咖啡馆厕所及中草药故事馆等)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锦禾公司将入口区咖啡馆厕所圆弧玻璃幕墙、中草药故事馆温室采光玻璃顶、PPP办公区厢房铝合金门窗及入口区服务用房售票处电动提拉器制作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卓美公司,合同总价为276226元,在所有窗框(含幕墙、采光顶铝合金龙骨)开始安装付合同总额30%;所有窗扇(含幕墙、采光顶玻璃)开始安装付合同总额40%;门窗(含幕墙、采光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方,且满足档案归档要求支付至合同结算审计价95%;留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至质保期满二年,无任何质量及遗留问题后支付。合同还约定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如中途单方撤销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全额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总值10%的违约金。
2019年5月14日,卓美公司出具赤山湖原生园农业园一期项目门窗安装工程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粮仓、小学工程、入口区服务用房、入口区咖啡馆厕所、中药故事馆工程、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办公区工程的完成情况。情况说明由马善畅签名确认并注明“情况属实”,同时加盖“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句容赤山湖项目部”的公章。
2019年5月23日,卓美公司制作了赤山湖原生园农业园一期门窗已完工程汇总表及赤山湖原生园农业园一期中草药馆幕墙、服务用房门窗已完工程工程量审核明细表,分别由戴加兵和尤传俊在工程量审核一栏中签字确认,并加盖了“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句容赤山湖项目部”的公章,并注明“加盖公章只为工程量审核依据”。
2021年12月16日,卓美公司与锦禾公司签订原生园项目一期门窗安装及采购审核汇总表,双方一致确认锦禾公司结欠卓美公司定作款900804.88元,锦禾公司项下有茆林泉(本案锦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程姓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
丰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2日、2018年2月13日向卓美公司付款237900元、238000元、300000元,合计付款775900元;锦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2月3日向卓美公司付款150000元。
2018年7月4日,丰盛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锦禾公司。
以上事实,有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制作与安装合同、情况说明、工程汇总表、工程量审核明细表、审核汇总单、银行转账流水、企业工商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锦禾公司结欠卓美公司承揽款的具体金额及付款期是否已届满;2.卓美公司是否应向正处于破产重组的锦禾公司母公司提出债权申报。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锦禾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审核汇总单确认结欠卓美公司定作款900804.88元未付,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制作与安装合同、情况说明、工程汇总表、工程量审核明细表、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锦禾公司与卓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锦禾公司应支付卓美公司合同结算审计价95%的定作款;留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至质保期满二年,无任何质量及遗留问题后支付。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对案涉项目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且工程量结算后的价款与双方于2021年12月16日最终结算后的价款一致,应视为锦禾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对卓美公司承包工程验收合格,现质保期两年已满,锦禾公司并未提出项目质量或者遗留问题的异议,因此定作款的付款期限已届满。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锦禾公司与其母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即便其母公司正处于破产阶段,也不影响锦禾公司对外履行债权债务,因此卓美公司无需向锦禾公司的母公司申报债权,有权直接向锦禾公司讨要定作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锦禾公司未按约支付结欠卓美公司的定作款,现卓美公司要求锦禾公司支付结欠定作款并要求锦禾公司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定作款900804.88元。
二、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90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5元(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江阴市卓美门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雨涛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