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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津路8号高科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未来科技城(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判定上诉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有侵权行为,故该案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区,上诉人住所地也位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2、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的老乡及工友,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在河南省××县立案的目的,把仅为工友且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列为被告,属于被上诉人乱拉管辖权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两上诉人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原审被告***只是被上诉人***的老乡及工友,其被告不适格。该案侵权行为地即上诉人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区,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路书记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