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98号
原告:河北传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3591973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未来科技城(江宁区秣陵街到秣周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654476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传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传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传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河北传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