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2136号
原告: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4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元,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石槽镇西赵各庄村中心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云。
被告: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21层2101内2101室。
法定代表人:胥黎明。
原告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已与被告和解,并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