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952号
申请人: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元,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西赵各庄村中心南街**。
法定代表人:魏文云。
申请人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6643.2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北京鑫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为九十三万六千六百四十三元二角九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