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102行初110号
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项目(一期)80122栋(8)2-10-2。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810054667。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人***。
住所地址:贵州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行政审批局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992064。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宏泰翔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彦  
书 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