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诉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财保6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90199.06元的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开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2690199.06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90199.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