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深汕路7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9160258N。
经营者:张利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松,广东衡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702中粮商务公园2栋7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3UC7W。
法定代表人:郑潮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以下简称鸿标五金行)因与被上诉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泽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标五金行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078号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大唐公司支付鸿标五金行货款247,384.5元;3.由大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大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鸿标五金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大唐公司支付鸿标五金行货款247,38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大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鸿标五金行2019年4月份货款24,619元;二、驳回鸿标五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7043号案件中相关证据显示,2018年5月,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唐公司就环坝路市政工程签订《建设设分包合同》,叶秀敏代表大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在该案中,大唐公司还向向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大唐国际内部架构一览表》,其中显示林俊光技术总工、叶秀敏为采购员。
本院认为,根据鸿标五金行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鸿标五金行在一审中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往来的具体情况。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综合各证据之间关联性,鸿标五金行提交的送货单及对账单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往来,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大唐公司对于鸿标五金行提供的2019年4月送货单及报销单无异议,该单据上有叶秀敏签名,说明叶秀敏在交易中系代表大唐公司履行采购;第二,对于2018年送货单,大唐公司以其2019年4月进驻该工地为由,拒绝承认关联性。但是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涉案工程大唐公司早在2018年5月就已经签署合同,而鸿标五金行提供的送货单自2018年6月开始,送货时间与大唐公司签署合同时间吻合;第三,关于送货单、对账单能否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内容。上述对账单中均有叶秀敏签字,根据叶秀敏在施工合同上进行署名以及其在大唐公司任职采购员,就叶秀敏签字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交易内容的证据,且叶秀敏本人也到庭确认,上述签字的真实性。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本案中双方交易产生货款金额按送货单计算为1169709.5元,扣除无人签收部分(48442+34273),双方之间送货单交易额为1086994.5元,双方之间对账单合计金额为1123424.9元,本院认定以两者中金额少的作为双方货款总额,扣除鸿标五金行确认大唐公司已经支付的90万元后,大唐公司还应当向鸿标五金行支付货款186994.5元。
综上,鸿标五金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支付货款186994.5元;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负担611.51元,由被上诉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89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鸿标五金电器商行负担1133.18元,由被上诉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508.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