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22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沙鱼涌港区深葵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85595R。
负责人:许勇。
委托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艺璇,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702中粮商务公园2栋7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3UC7W。
法定代表人:郑潮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终7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货款2006127.38元(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006127.3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560元(追缴);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并执行。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利息以2006127.38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为标准,从2020年4月25日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为1362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请求本院扣划冻结账户,故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76913.38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将2142423.3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10560元、执行费23930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及《结案申请书》,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终7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终7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0199.0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