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朱浩亮。
委托代理人韦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超妤,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潮雄。
委托代理人郑绪泽,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7345.9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12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77345.93元的财产。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公明支行6303××××0015账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唐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公明支行6303××××0015账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