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
被执行人:北海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廖羽。
被执行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山。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0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03执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鹏善
审判员 刘 中 伟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