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33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2033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余湘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8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