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扬知民初字第0110号
原告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0号华英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区黄金坝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急救中心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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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黄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