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7号
申请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南汽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湘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
申请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73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