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1208号
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南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冠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睿,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港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民路西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南汽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余湘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23.5元,由原告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