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8297号
原告:重庆三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一巷102号3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31295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2单元4层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107MA61XWXT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就中铁十五局三公司3号拌合站料仓项目工程的施工方签订了《劳务承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在做彩钢棚过程中不慎摔伤,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后***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南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52926元。经执行和解,原告向***一次性支付了9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系该工程总发包方,***实际是为被告的工程施工,被告作为施工的实际受益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承揽合同》中约定,原告仅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负责,且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操作,原告也未违反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该次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个人,明知原告个人并无用工资质仍进行发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原告代被告向***支付了90000元赔偿款,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为由主张权利,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余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