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
委托代理人:江丽金,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余世冰,,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诚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延军。
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斯卡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诚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托斯卡纳公司与诚誉公司签订《利海.尖东半岛110kV雷平联甲乙线#28-#30塔架空改电缆迁改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托斯卡纳公司委托诚誉公司监理利海.尖东半岛110kV雷平联甲乙线#28-#30塔架空改电缆迁改工程,工程位于佛山市;如果托斯卡纳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诚誉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工程监理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取,按工程投资总造价(1474.14万元)的2.9%计取,本合同总额暂定为427500.6元;托斯卡纳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的3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并通电后28天内支付余下监理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广东电网公司调解,如仍未达成协议,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签约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等。
诚誉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记载:工程名称为“110kV雷平联甲乙线#28-#30架空线改电缆工程”;建设单位为托斯卡纳公司,监理单位为诚誉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价为1474.14万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托斯卡纳公司在该《工程竣工报告》的“业主单位(章)”栏加盖公章,并有业主代表的签名,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诚誉公司在该《工程竣工报告》的“监理单位(章)”栏加盖工程专用章,并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名,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竣工报告》的“施工单位(章)”栏加盖工程专用章,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名,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
诚誉公司为向托斯卡纳公司追讨款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托斯卡纳公司支付监理费42750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从2012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托斯卡纳公司负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托斯卡纳公司、诚誉公司签订的《利海.尖东半岛110kV雷平联甲乙线#28-#30塔架空改电缆迁改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托斯卡纳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的3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并通电后28天内支付余下监理费。《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实际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托斯卡纳公司也在该《工程竣工报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没有证据证明佛山托斯卡纳公司已支付监理费,诚誉公司起诉要求托斯卡纳公司支付监理费427500.6元,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如果托斯卡纳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诚誉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广东诚誉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即2012年6月28日)起计付。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托斯卡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427500.6元给诚誉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给诚誉公司。二、驳回诚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的受理费4382元,由托斯卡纳公司负担4246元,诚誉公司负担136元.
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合同的三十九条:“本合同暂定总价为427500.6元,如工程总造价超出2000万元,超出部分按2.5%计取,如超出3000万双方自行协商。”案涉合同至今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合同费用至今未明确。二、托斯卡纳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工程结算手续至今未办理完毕,而表明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也一直未能结束,故工程金额尚未明确,而且监理单位的工作仍在持续,故托斯卡纳公司无需支付价款。综上,托斯卡纳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诚誉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诚誉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诚誉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托斯卡纳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实际竣工时间是2014年5月19日。该份报告显示的竣工结束日期是2011年12月13日,但各个单位盖章确认的时间是2014年5月19日-5月20日。托斯卡纳公司称原审中诚誉公司提交的报告可能是用于向供电局办理用电手续使用,并称庭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但是庭审结束后,托斯卡纳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诚誉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从来没有见过该份报告,而该证据的提交已过举证期,应以诚誉公司原审中提交的为准。
本院认为:托斯卡纳公司与诚誉公司签订的《利海.尖东半岛110kV雷平联甲乙线#28-#30塔架空改电缆迁改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审中,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工程竣工的时间如何认定?2.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竣工时间的问题。原审中,诚誉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显示竣工时间是2012年6月1日,该份报告诚誉公司提交了原件,报告上由托斯卡纳公司以及诚誉公司盖章确认,其效力应予认可。二审中,托斯卡纳公司提交的竣工报告显示的竣工结束日期是2011年12月13日,但各个单位盖章确认的时间是2014年5月19日-5月20日。从托斯卡纳公司提交的竣工报告看,记录的工程竣工日期尚在诚誉公司确认时间之前,并不能以之推翻诚誉公司原审中提交的报告的效力。二审中,托斯卡纳公司未在庭后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其对于出现两份竣工报告作出的解释。鉴于托斯卡纳公司原审中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审采信诚誉公司的竣工报告并无不当。由于托斯卡纳公司并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原审的认定,本院亦认定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2年6月1日。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并通电后28天内支付。本案中,本院采纳诚誉公司关于验收时间是2012年6月1日的陈述。至于通电问题,诚誉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只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而通电手续应由斯卡纳公司完成。托斯卡纳公司在二审中亦提到诚誉公司原审中提交的竣工报告是用于向供电局办理手续而制作。因此何时通电的举证责任应由托斯卡纳公司承担,但其并未完成该项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采信诚誉公司提供的验收时间确定付款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托斯卡纳公司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4元,由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卫东
审 判 员 张朝晖
代理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永娟
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