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银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石井蓢基湖一路2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36596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执行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如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7)粤1971民初2617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8000元,诉讼费875元,本案执行费10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在中国建设银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_1,已冻结1306.78元;账号为62×××_1,已冻结136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同时,本院发函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由于无法找到汽车,故暂不能进行处理。另,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浩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分红,冻结期限为三年(即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并已向广东浩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应得的工资收入及分红利益款项汇入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内。另本院经查询和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