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320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石井蓢基湖一路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彭国灵。
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畅电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1栋10楼B区。
法定代表人廖晓强。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畅电装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337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176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律社区××××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6日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306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畅电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上述财产统一由破产管理人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3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