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95397B。
法定代表人:周大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得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温州商城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XYTXY。
法定代表人:杜汪**,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州恒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得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得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得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450元(其中支付货款170000元,案件执行费24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