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利工程队、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惠执字第9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利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22822241-9,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中心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队队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原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务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红礼街旁边。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利工程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0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承担执行费1404元,合计101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利工程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164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