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执异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1457室(上海恒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19门)。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一幢223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
第三人于**,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364号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福筑公司)与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筑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于**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筑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追加***、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筑公司撤回追加***、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