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执复198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4635。
法定代表人:夏科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冰,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
负责人:董雪峰。
第三人:董雪峰,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复议申请人***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作出的(2022)沪0120执异1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奉贤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董雪峰为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364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未听取***、董雪峰答辩意见,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执异14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李伟荣
审 判 员 吕长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劭阳
书 记 员 刘劭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