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20执71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董雪峰。
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雪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品智才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3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