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966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萃路5号(宁波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5A-1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145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