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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32民初1223号 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76007794C。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黔南汽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 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三都县上江茶叶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2日原告查明被告贵州省三都县上江茶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变更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2021年7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二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为:15444元)以上1-2项金额共计:125444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上江茶叶配电安装工程,地点为:三,地点为镇甲找村巫豹河。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10KV线路架设及250KVA变压器安装,合同金额为: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了被告及三都供电局的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工程完成施工后两个月,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所有工程款。因此,被告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涉案总工程款给原告,但时至今日,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因为我们开始的签订的合同是18万,已经付了前面的几万了,剩下的11万是当年我们做的配电安装工程,他们做的电力工程慢,等我把机器做好了,茶叶也过了当年采摘制茶季节,导致当时那季茶叶不能出产没有收入,他们因为差一点钱就把我的电给关了导致我的厂一直停工到现在。所以我没有钱来支付未款。我是以2000亩茶山所产茶叶为收入的。现在茶厂没电不能经营下去。所以一直没有钱支付他们的尾款。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系原贵州省三都县上江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出资注册资本为100%。2019年4月16日被告***以贵州省三都县上江茶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DHT-2019-04-。合同载明“甲方:贵州省三都自治县上江茶业有限公司乙方: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上江茶业配电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巫豹河3、施工内容:10KV线路架设及250KVA变压器安装4、施工总工期:30天(合同签订收到款项之日起)。二、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工包料方式,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整。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工程完成施工后两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所有工程款项;…八、其他:1、乙方施工过程中需进行设计变更必须报经甲方批准同意;2、工程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甲方按合同的条款履约自己的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付款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违约金计,因其他违约行为使乙方无法施工,每日承担五十元违约金;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工期每延误一日,按工程款的万分之二违约金计,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要求,应承担返工的所有费用,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于2019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庭审中,被告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都是通电的,后到加工时被都江供电支局停电,致使无法加工茶叶。至今无钱支付配电安装工程价款。贵州省三都县上江茶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在三都下市监局准予注销登记,字号为(三都)销字[2020]第3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定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力施工合同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复印件、合同审批流程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已经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10KV线路架设及250KVA变压器安装进行施工,合同价款11万元,原告施工结束后2019年5月1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应在两个月内支付工程价款,应于2019年7月15日付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辩称被停电无法生产,因此没有钱付工程款,没有提供被停电的原因和相关证据,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与原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第4条约定**付款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对欠付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至今未提供因何原因停电的依据,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戳。因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黔南州剑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