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85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土陂乡土北村老中学西边环乡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QCKW4P(1-1)。
法定代表人:张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涂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谢其矿,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西湖大道龙腾义耕新天地小区1#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2X88W。
法定代表人:李飞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85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49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49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彦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