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8553号
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土陂乡北村老中学西边环乡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MQCKW4P。
法定代表人:张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涂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谢其矿,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西湖大道龙腾义耕新天地小区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2X88W。
法定代表人:李飞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49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谢其矿、安徽京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49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4.7元,由申请人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彦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