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市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766号
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沙博公路以南、水厂以西(翠山商混站以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方,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湾市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友好南路14-20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开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新疆鑫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广场西路84-8号(团结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郁淼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沙湾市老沙湾镇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雄文,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湾市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开伟、新疆鑫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1元,由原告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进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