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858号
原告:辽宁亿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中兵物流园区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亿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亿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亿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