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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071号 原告:某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某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