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4民初151号之一
申请人*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3号。
法定代表人:闵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姣丽,湖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园林南路以东星*小区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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