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民初431号
原告:**过,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阿昌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
被告: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N9H3P8P,住址:陇川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现住陇川县。
原告**过诉被告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过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过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过承担。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