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路1号首层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5MD2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成功路1号欧雅典大厦C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92241543。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4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65********的银行存款73321元。现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壹环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65********的银行存款733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