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64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成功路1号欧雅典大厦C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922415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1楼1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7860XL。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64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1********的银行存款1645824.51元。现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1********的银行存款1645824.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