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27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囝。
被告:久信置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3号楼205-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清扬路333号1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久信置业(无锡)有限公司、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