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