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231某某、某某等与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