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351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3民初8351号 原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监理公司)与被告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地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洲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地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洲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鸿地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监理费991733.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91733.55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五洲监理公司经招标中得无锡国联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变更为鸿地地产公司)开发的XDG-2006-79号地块(A块)的监理工程,并与国联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五洲监理公司为上述地块项目担任监理,监理费为14.5元/平方米,招标代理费55000元、二次精装区域按5.5元/平方米计算,合同对费用的支付时间、文明工地奖、太湖杯奖都作了约定。项目开工后,2013年6月7日,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一致确认“5号、8号房争创太湖杯”。2013年11月8日,三方又确认“6号楼争创太湖杯”。2015年12月31日,项目一标段通过政府部门综合验收,2016年6月16日,项目二标段通过政府综合验收。2016年8月17日,5号、6号、8号房经无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评定获得“太湖杯”优质工程奖。2014年10月和2015年2月,上述地块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获得文明示范工地奖。2015年11月19日,经无锡市规划局规划核实,上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35131平方米,二次精装的***建筑面积为5305.62平方米。以上项目监理费总价为3493580.41元(3409399.5+55000+29180.91),加上文明工地奖470262元、“太湖杯”奖470262元,合计4434104.41元,除余款(监理费总价的10%)349358.04元暂时无需支付外,鸿地地产公司应付4084746.37元,截止2016年2月2日,鸿地地产公司实际支付3093012.82元,**991733.55元未按约支付。 被告鸿地地产公司辩称:1、监理费总价为3409399元,扣除10%的余款,实际应付监理费为3068459元,鸿地地产公司至今已支付3093012元,故已不拖欠监理费;2、五洲监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鸿地地产公司交付监理文件,在全部监理文件移交之前,鸿地地产公司不同意再向五洲监理公司支付任何费用;3、五洲监理公司监理费计算错误,根据合同约定,监理费用是以房屋建筑面积×单价得出,房屋建筑面积应以鸿地地产公司委托相关单位作出的测绘面积为准,而鸿地地产公司委托无锡曦晨测绘公司测绘的建筑面积为233431.3平米,不是五洲监理公司认定的面积235131平方米;4、关于“太湖杯”奖,根据涉案工程一标段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应确保各单体均获得“太湖杯”,而本案工程仅部分单体获得“太湖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于未获得“太湖杯”的单体应当予以罚款,故应从监理费用中扣除罚款;5、目前涉案工程已发现存在某些问题,在工程签证上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鸿地地产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五洲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此***地地产公司予以保留。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五洲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7日,经招标,五洲监理公司中得招标人为国联房地产公司的XDG-2006-79号地块(A块)监理工作。同月15日,五洲监理公司与国联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DG-2006-79号地块(A块)监理,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3.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9.2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共建设9幢34层的高层住宅楼,主体建筑为3层的***及相关地下车库商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工程造价约7000万;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室外配套等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以及国联房地产公司要求的其他监理工作;国联房地产公司的常驻代表为***;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为监理进场,监理人员按国联房地产公司要求配置完成,国联房地产公司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在五洲监理公司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按下列约定条款实付本工程监理酬金:(1)、本工程分区或分标段基础及地下室完工后,国联房地产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国联房地产公司付分区标段监理费的20%;(2)、以上分区或分标段单体的主体全部完工后,国联房地产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国联房地产公司付给分区分标段监理费总价的30%;(3)、本工程房屋全部完工后,国联房地产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国联房地产公司付给分区分标段监理费总价的10%;(4)、在本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并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国联房地产公司累计付至结算监理费总价的90%;(5)、余款(即结算监理费总价的10%)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二年后,五洲监理公司无违约责任,国联房地产公司无息付清。 同年4月17日,五洲监理公司与国联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如补充协议条款与上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应条款有不同规定或存在理解不一致或有差异时,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2、本工程监理补充协议暂定总价为3462500元,包括暂定监理费总价3407500元、招标代理费55000元(首次付款时一次性结清);监理费14.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暂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3407500元。3、监理费包干综合单价分别为:(1)非精装区域(含公共区域精装、室外工程等)监理费包干综合单价为14.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2)二次精装区域监理费包干综合单价为5.5元/平方米户内二次精装修建筑面积,二次精装修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4、若本工程获得无锡市市级文明工地,国联房地产公司奖励监理人2元/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若因监理人原因本工程未获得无锡市市级文明工地,罚监理人2元/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若本工程国联房地产公司书面指定范围内工程取得太湖杯证书,国联房地产奖励监理人2元/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若因监理人原因本工程国联房地产公司书面指定范围内工程未取得太湖杯证书,国联房地产公司罚监理人2元/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上述奖励或罚款均计入监理费计算总价,上述奖励在获奖证书或文件办法后,凭证书或文件原件,经监理人书面申请并由监理人提供足额正规税务发票后,经国联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后支付。5、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署的关于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2013年6月7日,国联房地产公司与五洲监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关于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一标段工程的第一次工地例会,并形成《第一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名称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工程质量合格,5号、8号房争创“太湖杯”。 2013年11月8日,国联房地产公司与五洲监理公司、南通建工公司召开关于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二标段工地例会,并形成《首次会议纪要》,载明: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工程质量合格,6号房争创“太湖杯”。 2014年10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颁发证书,载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一标段(5、7、8、9、F2及3、4号地下室)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2015年2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颁发证书,载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二标段(1/2/3/4/6/F1/1,2地下室/1号变电所)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2015年11月19日,无锡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核实,本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颁发此证。对应的建设单位为国联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XDG-2006-79号地块(1-9号、F1号、F2号、1号变电所、1-4号地下室、***),建设规模235131平方米。 2015年12月16日,国联房地产公司与五洲监理公司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予以**确认,该文件载明的工程名称为XDG-2006-79号地块(A块)一标段-***,建设单位为国联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为五洲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5305.62平方米,验收意见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 2015年12月31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锡建开(2015)36号《关于小天鹅南苑A块(4-9#、F1#、F2#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载明:国联房地产公司,小天鹅南苑(XDG-2006-79号地块)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A块(4-9号、F1号、F2号房),建筑面积141814平方米,由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施工,五洲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现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全面竣工……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2016年6月16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锡建开(2016)37号《关于小天鹅南苑即乐园A块二期(1-3#楼、***及1-4#地下车库)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载明:国联房地产公司,小天鹅南苑(地块编号XDG-2006-79号)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A块二期(1-3号楼、***及1-4号地下车库),建筑面积93129平方米,由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五洲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现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全面竣工……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2016年8月17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五洲监理公司颁发获奖证书3份,分别为五洲监理公司监理的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一标段5号房工程、XDG-2006-79号地块(A块)施工总承包一标段8号房工程、XDG-2006-79号地块(A块)二标段项目6号房及2-2号地下车库工程共3个工程荣获二〇一六年年度无锡市“太湖杯”优质工程奖。 2015年11月,无锡市晨曦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份,载明:该公司受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对小天鹅南苑322至337等建筑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面积为233431.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352.64平方米、小天鹅南苑330、331号(即5号房)建筑面积28323.02平方米、335号(即8号房)建筑面积13943.4平方米,329及329-1至7号(即6号房)建筑面积15219.92平方米、2-2号地下车库面积2607.07平方米。 另查明,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国联房地产公司共计向五洲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3093012.82元。 再查明,2016年9月,国联房地产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鸿地地产公司。 审理中,对于各项费用计算,五洲监理公司表示:结算监理费总额应以政府职能部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所记载的总建筑面积235131平米为依据,故监理费总价应是3409399.5元(235131平米×14.5元/平方米)+55000元(招标代理费)+29180.91元(5305.62平方米×5.5元/平方米、***二次精装)=3493580.41元;文明工地奖和“太湖杯”奖都是470262元(235131平方米×2元/平方米),上述三项合计4434104.41元。合同约定监理费余款的10%即349358.04元应当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并政府竣工备案两年后支付,对该款项另案主张。因此,鸿地地产公司应付4084746.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93012.82元,还有991733.55元未付。此外,案涉工程建设档案文件均已全部归入城建档案馆。 鸿地地产公司表示:(一)合同约定以其委托的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故监理费计算方式应为233431.3平方米(测绘面积)×14.5元/平方米=3384753.8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93012.82元,**291741.03元未付,此外,***二次精装监理费29439.52元和招标代理费55000元确应支付,该项累计尚需支付376180.55元。(二)文明工地奖金额为232537.94元(5号、7号、8号、9号、地下室3、地下室4获得文明工地,每平米奖励2元)。(三)“太湖杯”奖计算后应奖励10895.6元:其中2号房奖励28880.28元、6号房奖励30439.84元、5号房奖励56646.04元、***没有获得太湖杯罚10706.28元、7号房罚54614.24元、8号房奖励27886.8元、9号房罚52912.32元、地下室1奖励20538.88元、地下室2-2奖励5214.14元、地下室3罚22056.24元、地下室4罚18422.30元。综上计算,累计尚应支付619614.09元。 本院认为:一、五洲监理公司与国联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和两次会议纪要中的相关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国联房地产公司已变更登记为鸿地地产公司,国联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鸿地地产公司**。二、招标代理费55000元,双方约定首次付款一次性付清。三、关于监理费,首先双方约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国联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即按照233431.3平方米来计算,监理费总额应为233431.3平方米×14.5元/平方米=3384753.85元;其次,***二次精装区域监理费,五洲监理公司提出按5305.62平方米×5.5元/平方米=29180.91元计算,并无不妥,予以确认。第三,关于文明工地奖,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评为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故应按(233431.3-5352.64)×2元/平方米=456157.32元;第四,关于“太湖杯”奖,《补充协议》约定“国联房地产公司书面指定范围内工程”,并非整个工程,根据后续两次会议纪要,明确一标段5号房、8号房、二标段6号房争创“太湖杯”,现5号房、8号房、6号房及2-2号地下车***获无锡市“太湖杯”优质工程奖,故应按233431.3×2元/平方米=466862.6元。四、以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监理费、***二次精装监理费、文明工地奖、“太湖杯”奖合计为4336954.68元,按合同约定在本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并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国联房地产公司累计付至结算监理费总价的90%,故现鸿地地产公司应支付4336954.68×90%+55000=3958259.21元,扣除已支付的3093012.82元,还应支付865246.39元。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本案中,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小天鹅南苑A块(4-9#、F1#、F2#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关于小天鹅南苑即乐园A块二期(1-3#楼、***及1-4#地下车库)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现鸿地地产公司抗辩五洲监理公司尚未移交全部监理文件,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五洲监理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65246.39元及相应利息(以865246.3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146元(已由五洲监理公司预交),由鸿地地产公司负担16704元,由五洲监理公司负担2442元。鸿地地产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五洲监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英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迦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