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2民初1529号
原告: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祥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国,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唐山路**增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该集团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宏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宏电力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金国、张琳琳、被告中***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乾宏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229522.86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息,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8日为222952.29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MY-119),合同就工程名称、地点、、地点工期、总价款、付款方式及保修期等条件均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如约竣工交付,于2011年4月送电使用。2012年2月,原被告以及监理公司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事实,出具了完工验收证明。2017年10月27日该项工程经河北宏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工程造价为34641500.84元。迄今为止,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5067500元。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MY-161),合同就工程名称、地点、、地点工期、总价款、付款方式及保修期等条件均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如约竣工交付,于2011年4月送电使用。2012年2月,原被告以及监理公司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事实,出具了完工验收证明。2017年10月27日该项工程经河北宏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工程造价为10355622.02元。迄今为止,被告支付了工程款7700000元,欠付工程款2655622.02元。综合上述两项工程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29522.86元。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借口推脱终无果。
中***公司辩称,一、按照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扣款以及其他费用8645.64元。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HMY-161)第十条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如一方不能及时组织修复,甲方将组织施工队伍修复,乙方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将修复费用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按照上述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产生维保费用2481.64元,该笔费用应由原告承担。2、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HMY-161)第十二条第6款的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且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因乙方施工和质量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电缆穿墙管未进行封堵,造成107-1-104地下室浸水,赔偿损失10000元整,按照比例分摊,原告应承担赔偿款中的4000元。3、2012年8月26日,惠民园项目电缆检测维修发生费用共计16230元,其中原告应承担2164元。综上,上述3项费用按照合同应由原告承担,答辩人主张在应付款中予以抵扣。二、由于原告存在逾期完工情况存在,答辩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HMY-161)第二条第2款及第十二条第5款的约定“暂定竣工日期:2010年10月20日”“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施工,因非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原告提交的《完工验收证明》,原告承包的电力外网工程实际于2011年4月21日成功送正式电,逾期完工184天,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逾期完成违约金。三、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第三方报价后续维修费用1480807.8元答辩人有权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抵扣。原告施工的惠民园强电外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未尽到维保义务。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新西道房管所于2012年9月4日致函答辩人要求对惠民园小区电路及电缆遗留问题进行维修,答辩人在收到该函件后通知原告进行维修,但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经第三方报价,该工程质量问题后续维修费用为1480807.8元,答辩人主张该笔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将违约金和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7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就“正泰里惠民园住宅小区电力外网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MY-119号)。暂定开工日期:2010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暂定竣工日期:2010年5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1天。合同暂估价款:36913200元。其中:变压器24台,3100000元;高压柜124台,8500000元;低压开关柜218台(含母线桥),8295700元;高压电缆一批,1659500元;低压电缆一批15358000元。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到货价款为准。付款方式:预付款30%,金额为11074000元整,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七天内支付;设备材料到场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进度款35%,金额为12919600元整;通电验收前,支付进度款30%,金额为11074000元整;余下5%作为质保金,金额为1845600元,在本工程通电验收合格一年后的10天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2017年10月27日,河北宏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结算造价34641500.84元。
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就“惠民园住宅小区强电外网及设备安装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MY-161号)。暂定开工日期:2010年8月20日;暂定竣工日期:2010年10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现场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合同总价:11000000元(现有图纸为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预付款: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当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30%;当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工且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日内将工程总结算书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日内给予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发包人最终结算价款的95%;滞留工程总价款(造价审计机构审定后)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电力部门验收合格1年后,若无质量问题,7日内无息返还。付款时须按发包方的财务要求提交相应的收据及发票。工程保修期: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十二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无条件无偿组织修复。在保修期内,如乙方不能及时组织修复,甲方将组织施工队修复,乙方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将修复费用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责任和义务:12.5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施工,因非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12.6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且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因乙方施工和质量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失,乙方全额赔偿;如因乙方质量问题返工,工期不顺延。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鸿诚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山理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形成完工验收证明: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正泰里惠民园住宅小区范围内3个开闭站和9个配电室的高低压柜安装及高低压电缆敷设等施工内容,并于2011年4月21日成功送正式电完成。2017年10月27日,河北宏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结算造价10355622.02元。
以上正泰里惠民园住宅小区电力外网工程,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35067600元,惠民园住宅小区强电外网及设备安装工程,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7700000元。该两项工程,被告共累计向原告付款42767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其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作为承包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即被告主张相应的工程款项。
惠民园住宅小区电力外网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34641500.84元,被告累计付款35067600元;惠民园住宅小区强电外网及设备安装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10355622.02元,被告累计付款770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惠民园住宅小区强电外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生维保费用2481.64元,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主张过上述质量问题,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因原告施工过程中电缆穿墙管未进行封堵、造成地下室浸水发生赔偿损失4000元、应在工程款予以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原告施工之间的关联性,亦无原告方的确认,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惠民园项目电缆检测维修费用2164元、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亦未经原告确认,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其于2012年9月4日之后致函原告要求对惠民园小区电路及电缆遗留问题进行维修、原告应承担后续维修费用1480807.8元、要求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质保期至2012年4月21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并未提出反诉诉请请求,关于原告在上述工程中是否逾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惠民园住宅小区电力外网工程、惠民园住宅小区强电外网及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款合计44997122.86元(34641500.84元+10355622.02元),截至目前,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42767600(35067600元+7700000元),尚欠2229522.86元工程款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案涉工程均已于2017年10月28日前实际交付,原告主张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2229522.86元,并自2017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9522.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0元,减半收取计13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王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