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81号
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兴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光聚路31号1层,送达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603室。
法定代表人:蒋伟。
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年7月28日,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17元,减半收取3108.5元,保全费2159元,合计5267.5元,由原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