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2349号
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中。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株陵街道兴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诉被告南京秦淮之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江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淮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秦淮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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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