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2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0层C、E-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66872D。
法定代表人:苗建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金瑞公司,当日金瑞公司(甲方)与***(乙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造价工程师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12000元/月(预发),全过程跟踪审计每个加3000元/月,预决算根据工作量按比例提成,确保年薪20.40万元,造价师本子注册成功外加3000元/月。
***于2016年9月9日离开金瑞公司。
2016年8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2016年第八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属于该次予以注册人员。2016年9月,***从金瑞公司离职后,自己去领取该注册证书。
2018年8月21日,***向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支付拖欠注册证书补贴84000元;2、依法依规办理注册证书转出相关手续及盖公章;3、支付因拖欠报酬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差旅费用。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浙杭拱墅劳人仲不(2018)3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满该仲裁裁决结果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瑞公司支付拖欠注册证书补贴84000元;2、判令金瑞公司依法依规办理注册证书转出手续,即在转出表格及注册证书上盖章;3、判令金瑞公司支付因拖欠报酬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天×15天、差旅费用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瑞公司承担。原审诉讼中,经该院询问,***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金瑞公司办理注册证书转出手续的内容是:金瑞公司在造价师转出表格和证书上盖章确认同意其转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内容,“造价师本子注册成功外加3000元/月”。按此约定内容判断,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成功后,金瑞公司需另行支付***每月3000元。该内容系双方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现双方就劳动合同中的该内容发生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时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9日。***于2018年8月21日向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故金瑞公司主张***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该院予以采纳。故***要求金瑞公司支付注册证书补贴84000元,以及支付误工费、差旅费,该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支付误工费、差旅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金瑞公司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转出表格上盖章,该院认为,鉴于***与金瑞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均应配合对方办理相应的交接内容。原审诉讼中,金瑞公司亦同意配合***办理造价师注册证书的转出手续,故***的该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7日判决:一、金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转出的相关手续;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造价师本子注册成功外加3000元/月”,该款项属于证书补贴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证书补贴费、误工费、差旅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在其受理范围的决定,故证书补贴费、误工费、差旅费不受仲裁时效时间的限制。2、原审判决认定误工费、差旅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事实认定错误。金瑞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证书补贴费用。***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向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讨要劳动报酬和证书补贴,导致***产生误工费和差旅费,这一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3、依法判决金瑞公司支付拖欠注册证书补贴84000元;4、依法判决金瑞公司支付因拖欠报酬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天×15天,差旅费3000元;5、依法判决金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金瑞公司答辩称:造价师与注册造价师存在本质区别,注册造价师有印章,可以出报告,所以合同约定造价师本子注册成功外加3000元/月没错。***在金瑞公司工作期间造价师还未注册成功,因此不存在外加工资,另外注册造价师证书是***直接去有关部门领取的,注册证书金瑞公司从未见过。本子从未见过,要金瑞公司支付本子费是何道理。另本案已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当然转本子可以配合。
二审中,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登机牌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在本案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确实不在杭州地区,需要往来两地,以及***误工的时间。金瑞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能否达到都不清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金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系金瑞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证书补贴费、误工费、差旅费。***与金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造价师本子注册成功外加3000元/月”,即***所称的证书注册费被约定在劳动报酬条款中,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所称的证书注册费系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并无不当。现***与金瑞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9月9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于2018年8月21日提起主张其所称证书注册费的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该诉请,亦无不当。此外,***主张的其为追索证书注册费而支出的误工费、差旅费,并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关于***要求金瑞公司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及转出表格上盖章的诉请,鉴于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交接义务以及金瑞公司同意配合办理转出手续的态度,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也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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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盛 峰
审 判 员  金瑞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陆奕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