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454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康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曰立案。原告***诉称,2018年1月29日,原告因工程造价事宜对外借款,将22万元错误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原告因路途遥远,查询被告电话号码进行沟通,但被告单位电话为保密电话,无法沟通。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当得利纠纷引起的财产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 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