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840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0层C、E-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本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沈 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