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34执921号
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地址魏县。
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13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5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75310元和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研究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晓强
审判员  王国洲
审判员  张振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