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4164号
申请人: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留田南园**1跃****。
法定代表人:孙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懿,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白山街**
法定代表人:马振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490,000元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DBGS0002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49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荣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雅迪